據新華社電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公布《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條例明確,本條例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國外雇主)工作的經營性活動。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條例規定,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條例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