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 (記者 張玎) 昨天下午,無錫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5.29”事故的調查結果。
贛C-G0981的紅色貨車最終確定為肇事車輛
5月29日中午,發生在滬宜高速陽山段的“金屬塊擊穿長途客車前擋風玻璃,致駕駛員吳斌重傷死亡事件”,經無錫警方調查,現已確認牌號為贛C-G0981重型半掛牽引車所牽引的贛C-E77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為“5.29”事故肇事車輛。
6月4日,警方根據初步調查情況,確認擊中吳斌的金屬塊系貨車制動轂殘片。為查明肇事車輛,無錫警方收集了錫宜高速、寧杭高速、滬寧高速等20余個收費站、服務區和高速段面共50多小時的視頻資料,梳理出單位時間段內有可能經過事發路段的相關車輛3000余輛。經細致核查甄別,篩選出9輛嫌疑車輛。在公安部交管局、江蘇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和有關地方公安機關的鼎力相助下,調查組將嫌疑車輛范圍縮小至3輛,并組織民警分赴安徽、浙江、江西逐一鑒定。調查組民警連續奮戰9晝夜,先后輾轉4個省、行程10000余公里,于6月6日凌晨3時在江西高安鎖定嫌疑車輛。
經查,牌號為贛C-G0981的紅色貨車車輛軌跡與事故發生地及時間吻合。經現場檢查,該車牽引的半掛車左側一只制動轂被更換。該車駕駛員5月31日在行車途中發現制動系統異常,于6月1日在江西高安市一修理店檢測修理,修理工發現該車半掛車左側一只制動轂已損壞,僅留有底座,即進行了更換。6月7日上午,調查組民警提取了該車半掛車的制動轂及左側輪轂,于當天運回無錫,委托無錫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對在浙A-19115大客車內提取的制動轂殘片與該貨車制動轂、輪轂進行比對。
6月9日,無錫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錫公物鑒(痕)字[2012]54號”物證鑒定書,鑒定結論為:送檢的金屬碎片和汽車制動轂殘部原屬同一整體。
貨車司機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故為交通意外
此外,我們還從警方了解到,貨車司機趙某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并不知情。趙某稱,當時車輛途經滬宜高速陽山段時,不知道制動轂損壞甩出殘片傷人,直到車輛抵達宜春送修理廠后,維修人員才發現這個問題。
而牌號贛C-G0981的大貨車,是一輛隸屬于江西省宜春市高安某汽運集團下屬的交通聯運有限公司的半掛牽引車,該車是2011年上的牌,車輛年檢有效期到今年11月30日為止,也就是說,事發時,該車是一輛通過年審的合法車輛。
吳斌駕駛的車輛在第一車道內行駛也符合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有關規定。
因此,無錫警方新聞發言人表示,這起事故發生,雙方當事人既無過錯也無違法行為,純粹是一起交通意外。貨車駕駛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警方還將在就相關物證進一步送審,根據材質和磨損程度,還會有一個進一步的鑒定結論。致命鐵片究竟是怎么飛起來的,無錫警方也正在委托更加專業的機構進行檢驗,很快就會有結果公布。
民事賠償將依據法院判決
事故被確定為交通意外,民事賠償也成了大多數人關心的問題。
無錫警方表示,大貨車司機究竟要承擔怎樣的民事賠償責任,將由吳斌家屬向法院起訴后,由法院進行判決。
對于賠償的數額,有關律師認為,辦案法官將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情裁量。“實際情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受害人的損害程度。二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指當事人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另外,社會輿論和同情等因素也會酌情考慮。